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2 点击次数:116次渝民发〔2009〕50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全市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公墓是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加强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非法墓地清理整顿工作,不少基层单位反映,要治理乱埋乱葬,必须实行疏堵结合,在农村合理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解决农村村民的安葬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更好地满足群众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使我市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做好我市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此次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民政局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市民政局制定全市经营性公墓总体规划。区县民政局先后制定农村公益公墓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查、征求意见后,报区县政府审批,争取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建议,报市民政局审查论证,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市经营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今后公墓建设依据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时间段。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本轮规划的时间跨度为2009—2020年。
三、公墓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公墓安葬骨灰(遗体)是我国殡葬改革的一种过渡性措施,要限制性发展。按照国家关于公墓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公墓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布局的原则。各区县要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统一考虑,按不同的区域进行分类规划。主城区都市圈外环高速以内和有2个以上经营性公墓的区县不再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只能设置在经营性公墓无法辐射的区域。沿铁路、主干公路(不含乡村公路)、水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以及城市开发区、耕种区、林区、饮用水库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内不得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主城都市圈外环高速以内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其周边乡镇均不再规划公益性公墓。
(二)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布局要根据交通条件、人口疏密程度,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1个公益性公墓,也可以整合资源2—3个村合作建设1个公益性公墓。对交通条件较差、人口居住分散、以村为单位兴建公益性公墓尚不具备条件的边远村,可以社为单位指定荒山瘠地设置公益性集中安葬点。
(三)节约土地,规模适度的原则。各区县要依据当地公墓现有量、已安葬数量和年均死亡人数,按照国家关于墓穴面积、使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和用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规和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尽量利用荒山瘠地选址规划。以村为单位规划建设的公益性骨灰公墓一般应控制在5亩以内,遗体公墓应控制在10亩以内;村村联建的公益性公墓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和年均死亡数量,可在不突破单村公益性公墓用地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四、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的完成时限。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治理乱埋乱葬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家8部委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一项重要任务,迫在眉睫。各区县民政局要结合公墓清理整顿工作,加强领导、抓紧部署,立即行动、合理规划。区县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初步方案,于7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审查,力争年内完成。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规划 通知
抄送:市殡葬管理中心。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